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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免费领养猫咪”在全国各地出现,因被指以“免费领养”为噱头,实为分期消费,这种活动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阅读梳理今年7月以来全国法院相关案件的30篇裁判文书,尝试揭开该活动背后的商业逻辑。记者注意到,已有法院将相关领养协议的性质明确认定为买卖合同。而重庆法院的一份裁定书显示,一位男孩在领养猫咪后不幸去世,仍被商家起诉继续购买宠物用品,不禁令人唏嘘……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今年7月以来全国法院宣判的“免费领养猫咪”商家起诉领养人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共有30篇,涉及湖南、重庆、陕西、青海等多地。
记者注意到,此类案件呈现出批量诉讼的特点。仅是在上诉裁判文书中,长沙某公司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领养人的诉讼就多达13件,重庆某宠物公司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领养人的诉讼有6件,西安某宠物店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领养人的诉讼有5件。
从这些判决书可以看出,参加这类“免费领养猫咪”活动的基本都是年轻人。在显示被告出生日期的判决书中,只有两名领养人超过30岁,有超过六成领养人是00后。
此外,判决书中也显体现出不少领养人法律意识不足的问题。在成为被告后,数名领养人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还有多人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那么,这种近两年在全国各地出现的所谓“免费领养猫咪”活动,是否是一般人理解的不要花钱呢?判决书中的内容揭开了这类活动背后商业逻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梳理30篇判决书,发现多数宠物商家会在领养协议中要求领养人每月购买不低于一定金额的宠物用品如猫粮、营养膏、罐头等,否则视为违约。
对此各地法院一般均认定,相关领养协系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关注违约金,一般约定为3000元左右。对于领养人未足额购买协议约定产品或中断支付分期款项,法院认定构成违约,但同时会根据已支付的款项等,酌情降低违约金数额。部分法院支持了商家要求领养人支付律师费的诉请。
那么,“免费领养猫咪”从法律上来说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已有法院明确将相关领养协议的性质认定为买卖合同。
在西安某宠物店向西安雁塔法院起诉领养人的5起案件中,协议中领养猫咪的前提条件为“乙方自愿使用芝麻分期/12期办理分期付款,由支付宝平台代扣。每月所扣款项用来购买猫咪宠物用品套餐,不能提现”,同时约定了3096元至7056元不等的总金额。一旦领养人逾期未足额支付分期款,商家有权要求领养人一次性支付所有到期未付的分期款,并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对此,雁塔法院指出,这样的领养协议所约定的主要内容系双方关于买卖猫粮的权利义务,领养宠物猫并非合同目的,“故案涉领养协议的性质应为买卖合同而非赠与合同”。因此,该院没有支持商家要求领养人支付剩余合同价款的诉请。
在雁塔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猫咪到货后死亡,宠物店仍多次催促领养人支付合同款项,被领养人拒绝。因为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猫死亡的归责事由,故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违约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阅读裁判文书时,发现一份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里的内容令人唏嘘。
裁定书显示,一名19岁的男孩于2023年9月与江北区某宠物用品工作室签订《宠物领养合同》,领养了一只猫咪,但男孩在5天后不幸去世。
9个月后,该工作室将已去世的男孩起诉至法院,以其未按合同约定履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其按约定购买猫粮等宠物用品并支付宠物用品费用4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因男孩已经死亡,恒峰娱乐本案无明确被告,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最终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宠物用品工作室的起诉。